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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来源:企业注册局 点击:次 作者:办公室

  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度期结束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须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因此,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免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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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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