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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8365365官网ks99cc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政策法规科 点击:次 作者:政策法规科

  工商字[2017]104号

  关于印发《28365365官网ks99cc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28365365官网ks99cc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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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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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落实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济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格式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济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音像信息、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执法系统或专项保存。

  第六条 本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案卷、音像资料的存档保管,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各音像设备使用机构为音像设备管理责任单位,严格音像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当符合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十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的数据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审批事项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和审核签发。

  (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前应当制作完毕《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检查建议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在检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或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二)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对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进行记录。

  (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对文书送达情况和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记录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十四条 本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五条 实施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记录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上传执法系统的,要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上传。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影像资料随案卷保存。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入卷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本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保存,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28365365官网ks99cc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卷,连同相关音像资料一并入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本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参照《28365365官网ks99cc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定》调用案卷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济宁市工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规范使用和维护记录设备,并进行定期保养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本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局:局领导,办公室,存档

  28365365官网ks99cc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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