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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8日 来源:办公室 点击:次 作者:办公室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属相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保密工作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部门、警种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合理快捷、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规范等。

  (四)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是否让人民群众普遍满意,是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主动聘请监督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评议单位要将评议结果及工作建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向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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