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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开放企业名称库推进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6日 来源:办公室 点击:次 作者:办公室

  关于做好开放企业名称库推进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济工商字〔2017〕71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省局于2017年8月1日全面开放了省、市(县、区)级企业名称数据库,实现了名称库自主查询服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 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各级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要求,自2017年8月1日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
  • 提供筛查提示服务。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1、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

  2、拟申请的名称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3、拟申请的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二、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申请流程,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经过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后,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三)简化登记流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涉及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时也涉及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商标管理、信息中心等内设机构,各地局、各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红利得到有效释放。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和相关查询比对规则,让公众和企业了解有关信息,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自助选择企业名称过程中体验到改革成效。

  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认真执行企业名称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越权登记企业名称,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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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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