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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7日 来源:办公室 点击:次 作者:办公室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让公众和企业知晓规则要求,了解政策规定,依法申请名称登记。

  二、要注意把握热情服务与依法履职的界限,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处理好热情服务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总局简政放权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同时,要坚持依法登记,认真执行企业名称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越权登记企业名称,不得未经授权登记应当由上级机关核准的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规定,严把冠省、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关,对违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docx

  2.《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

  3.《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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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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